南宁海关服务第21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将为2024年第21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简称“东盟博览会”)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对东盟博览会进出境物资实施监管。

  东盟博览会期间,海关将派现场驻会工作组入驻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办理东盟博览会暂时进境展览品通关手续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对东盟博览会暂时进境展览品,由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指定的相关公司(以下简称“相关公司”)向南宁海关提供银行保函或关税保证保险办理税款担保。

  相关公司在邕州海关提前完成东盟博览会信息海关备案,确保东盟博览会物资抵达口岸后快速通关。

  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及特殊物品等展览品需办理检疫审批的,入境前参展商应当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入境(详见附1—附3)。展览品应当符合《中国—东盟博览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附4,以下简称《禁止清单》)和《中国—东盟博览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附5,以下简称《限制清单》)要求。

  (一)东盟博览会暂时进境货物采用通关一体化模式,由相关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商在邕州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口岸海关实施验放。

  (二)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东盟博览会暂时进境货物免予交验许可证件。

  (三)其他贸易方式进境的东盟博览会物资,境外参展方或其代理商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对于ATA单证册项下东盟博览会暂时进境货物,由主管地海关进行审核并签注,复运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相同。

  参展商按照实际携带进境展品情况填写《中国—东盟博览会进出境物资清单》(附6),并在入境前将物资清单提交代理公司做申报。入境前在装放展品的包装物表面明显处张贴博览会专用标识(详见附7),以便海关快速识别展品和个人物品。参展商需贴身携带诸如展位确认书等证明参加展会的材料,海关依据情况进行核对。

  因特殊情况需在展馆现场检查的展览品,由相关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商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可在展馆现场接受检查。相关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检查设施等。对检查正常的展览品,由实施查验作业的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相关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商以及参展商应当遵守海关对展览品展示、销售的管理规定,配合海关做好监管工作。

  相关公司应当督促参展商提前将预计的消耗,以书面形式报告邕州海关,并明确展览用品拟使用方式(试用、品尝、散发)和数量(应在合理范围内,与活动规模相匹配)。对于拟试用、品尝、散发的展览用品,相关参展商应当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合格证明(参展国官方证书或者第三方检验测试报告或者参展方自验合格报告)以及相关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下列东盟博览会进境展览用品,海关根据真实的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除外),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

  (4)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本款第(3)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第1点所列展览用品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第2点、第3点、第4点所列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依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对于在东盟博览会期间销售的展览品,相关公司应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统一办理进口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暂时进境东盟博览会展览品确需延期复运出境的,应当按规定向邕州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东盟博览会暂时进境的境外记者正常采访器材,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4号、2009年第19号、2009年第31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通关手续。

  东盟博览会进出境物资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相关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商以及参展商应当遵守海关对展览品展示、销售的管理规定,配合海关做好监管工作。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九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三)《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

  动物源性食品: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肠衣)、鲜蛋类(含食用鲜乌龟蛋、食用甲鱼蛋)、乳品(包括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水产品(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输华水产品等)、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燕窝等。

  1.“HS编码”“HS编码名称”“CIQ编码”及“CIQ编码名称”应如实申报。

  (1)申请肉类、肠衣和水产品应注明保存状态,如冰鲜、冷冻、腌制、干制、熏制、盐渍等。

  (2)申请肉类产品和水产品应按照《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规范填写。

  (3)申请燕窝应注明燕窝种类(毛燕、食用燕窝)、来源(屋燕、洞燕)、颜色(红、白等)等信息。

  (4)申请乳品应注明乳品种类(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用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

  5.“产地”。应填写国家或地区名称。申请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在“产地”一栏中注明水产品原料养殖地区所在县名称或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粮农组织渔区编号。

  3.“是否过境”。应根据进境贸易方式如实填写。如选择“否”。“过境口岸”与“出境日期”可不填。

  4.“进境口岸”“指运地(结关地)”。应根据真实的情况如实填写。如进境产品有指定口岸要求的,应按海关总署公布的指定口岸名称填写。

  7.“运输方式”。应根据真实的情况如实填写海运、空运、陆运、江运或联合运输等。

  9.“用途说明”。与“用途”一栏对应,可填写“食用(自用)”“食用(销售)”“食用(加工)”“食用(销售、加工)”。

  1.如实申报“境内生产、加工单位”“其它境内生产、加工单位”“境内存放单位”“其它境内存放单位”,上述4项至少填写1项。

  2.如实申报“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其它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上述2项至少填写1项。

  有检疫准入要求但未获准入的食品参展申请书及产品说明。申请书内容至少包含以下内容:进境物资清单并承诺此次申请的未获检疫准入食品仅用于本次参展;配合海关做好未获检疫准入食品监管、指定场所存放、配备相应防疫措施等各项工作;展会结束后在海关监管下退运或销毁;承担未履行承诺造成的后果等。产品说明应包括主要动植物源性原料成分、来源产地、主要生产工艺(含热处理温度和时间)、包装类型等资料。

  许可证审批出证后,即可在有效期和审批数量内核销使用。报关前,在系统的“核销管理”中核销进口数量并打印,加盖公章后连同报关单证一同申报。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九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三)《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

  3.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生皮张类、原毛类、骨蹄角及其产品、蚕茧、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1.种籽、苗木及其繁殖材料(由农业、林业部门受理植物检疫审批,签发引进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3.粮谷类:稻谷、小麦、大麦、玉米、黑麦、大豆、马铃薯、木薯及其他饲用粮谷;

  涉及转基因标识目录范围的动植物产品,应声明是否“转基因”,如含转基因成份应提供农业农村部出具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理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水果、烟草、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的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2.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和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

  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需提供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指定冷库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

  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2.检疫审批备案表。(由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好农业、林业部门签发的检疫审批单后,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至15日,在南宁海关动植物和食品检验检疫处。)

  因展览需要,引进未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提交未获检疫准入动植物及其产品参展申请书(随附参展证明材料)。

  许可证审批出证后,即可在有效期和审批数量内核销使用。报关前,在系统的“核销管理”中核销进口数量并打印,加盖公章后连同报关单证一同申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重新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林部门引进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单:

  由南宁海关办理的中国-东盟博览会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许可证申请,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风险评估工作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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